今日晚间,深交所做出终止中弘股份股票上市的决定。
中弘股份成为首家因股价连续低于面值而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
连续披露大额亏损 债务逾期 主要项目停工等重大风险事项
2018年以来,中弘股份陆续披露业绩大额亏损、多项债务逾期、主要项目停工等重大风险事项,投资者通过市场化行为表达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2018年8月1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首次低于面值(1元)。2018年9月13日至2018年10月18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1元),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于10月19日起停牌。
上交所公告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4.1条第(十八)项、第14.4.2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2018年11月8日,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自2018年11月16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深交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前,依法依规履行听证程序,充分保障上市公司申辩权利。10月23日,深交所向中弘股份发出《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有权申请听证,同日公司提出听证申请。11月6日,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中弘股份终止上市听证会,充分听取公司现场陈述及申辩意见,获取更全面审核信息,同时向当事人明确揭示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及规则条款,确保退市审核程序合法合规,市场主体的参与权、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同日,上市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对中弘股份终止上市事项进行审议。根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标准客观、事实清晰、依据明确,深交所作出中弘股份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深交所:依法依规履职 充分提示风险
深交所表示,自中弘股份相关风险爆发以来,深交所依法履行一线监管职责,严格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风险,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中弘股份近年来多次进行高送转、资产负债率不断攀升,深交所一直将其列为高风险公司重点监管,多次发函关注,督促公司补充更正相关公告,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2018年8月27日晚间,公司申请披露与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等签署《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的公告,深交所关注到协议未经董事会审议、不具备实质性约束力、能否履行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问题。在确认相关披露文件齐备的情况下,深交所要求公司披露协议全文并在公告醒目位置对前述风险予以重点提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8月28日早间,加多宝发出否认声明后,深交所第一时间对公司股票临时停牌,并立即发函责令公司核实澄清后复牌交易,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性、完整性,确保投资者依据充分的信息披露做出投资决策。
二是持续揭示终止上市风险。自2018年8月28日中弘股份股票收盘价格首次达到连续10个交易日均低于股票面值以来,深交所持续督促公司提示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此外,2018年8月14日,公司因披露的2017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深交所要求公司针对上述事项可能引发的重大违法退市风险进行充分揭示。
三是依法依规做出纪律处分。在对中弘股份2017年年报审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支付收购款61.5亿元、未及时披露重大行政处罚、补流募集资金到期无法归还、业绩预告修正披露滞后等违规行为,深交所及时查明事实,启动纪律处分程序,并于9月4日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等处分。
深交所提示:退市整理期切莫随意买入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2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自2018年11月16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证券简称将变更为“中弘退”,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退市整理期是为退市公司投资者在公司股票摘牌前提供的最后交易机会,目的是释放风险。深交所建议投资者要认真阅读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高度关注即将摘牌公司的投资风险。
退市后仍可挂牌转让 公司仍需履行信披义务
根据相关规则,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四十五个交易日内,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进行挂牌转让。深交所将督促公司充分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后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安排,公司联系方式和了解公司信息的途径,以保障投资者权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必须重新履行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后方可进行转让。关于投资者如何重新履行上述手续,以及如何通过股转系统转让退市公司股份的详细情况,可以登录股转系统网站查阅。
股票终止上市后,中弘股份仍然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等的规定,继续履行公众公司的相关义务并承担社会责任,确保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不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位发生变化而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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