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
新政策:在甬工作1年以上的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以及有一定贡献的紧缺人才配偶、未婚子女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积限制;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
02 居住就业落户:社保缴纳年限要求缩减、新增租赁商品房屋落户
(1)居住就业落户的社保缴纳年限要求由“5年”缩减为“3年”。
原政策: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5年,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新政策: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3年,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新增租赁商品房屋落户。
新政明确在我市就业和居住同一社区均满5年的流动人口可落户房屋所在地户社区集体户。户口已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租赁商品房屋落户政策余姚、慈溪、宁海、象山都要按要求执行,其中余姚、慈溪社保年限不得超过3年;宁海、象山不得设置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
(3)新增农村地区取得城镇住宅用地的不动产权属合法所有权人可参照城镇地区居住就业落户办理迁入手续,统一落户到不动产权属所在地的镇(街道)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03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不再有住房面积要求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住房面积要求”由“人均18平方米”调整为“无面积要求”。
原政策:成年子女户口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其老年(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迁入后
关键词: 宁波落户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