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传来消息,根据《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对于十二种对环境影响较小、轻微违法行为免予罚款处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不罚款不意味着降低监管要求,企业除需要接受行政指导外,还要落实好各项环保措施要求,避免类似行为再发生。
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根据《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下简称《清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列入报告表或者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主动实施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这类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不再被罚款处罚。
非主观因素导致污防设施不正常运行,符合这些条件后不再罚款处罚
根据《清单》,以下几类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也不再被罚款处罚。
其中包括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能及时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维修、停产、限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的行为。
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主动纠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行为。
违反物料扬尘管理规定,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主动完成整改的行为。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主动整改的行为。
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主动完成整改的行为。
未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要求停限产,符合一定条件不再罚款处罚
该类型轻微违法行为包括:未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要求实施停产限产,生产经营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停产限产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等,经相关部门同意,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行为。
大气、水在线监控数据超标,在线监控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且不连续超过1日,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主动整改的。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或者其它污染物超标倍数在0.2倍以下,能及时主动完成整改达标排放的行为。
不属于生产工艺的偶发性行为,对生产设施、设备维修实施刷漆补漆(如防锈蚀)或者焊接(维修部件)等不属于生产工艺、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发性行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主动整改。
此外还有其他轻微违法并能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虽然不罚款,但企业须接受行政指导且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对上述十二种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款处罚绝不意味着降低监管要求。
不予罚款处罚的同时,郑州市生态环境系统将进行行政指导,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告诉河南商报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上述免罚清单,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提高郑州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创造良好营商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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