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0月30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强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内容管理主体责任,规范指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
针对该《规定》,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教授王四新进行了详细解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关于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强化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防御处置等相关要求,细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号)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的有关要求,尤其是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具体要求,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以下简称“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作为服务提供者运用新技术新应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前置性要求,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调整增设新技术新应用在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情况下,在新技术新应用功能在用户规模、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的改变导致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时,需要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要求,对新技术新应用进行安全评估。
《规定》还对服务提供者自行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或报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的基本程序、评估办法及评估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情况的处理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指导服务提供者组织实施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提出了完整的行动方案。
《规定》的颁行实施,丰富了监管机构和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和保障手段,给服务提供者规范了新闻信息服务流程,确保信息安全,尤其是给新技术新应用的合规、安全,提供了保障。
一、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定向
互联网新闻与传统新闻相比,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便是技术驱动,由技术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来推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不断升级和拓宽。科技的发展为互联网新闻的及时性、互动性创造了越来越好的条件,为广大用户享用内容丰富、业态多样的新闻信息内容带来了便利,也极大地推动了新闻信息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有人提出了“技术中立”的主张,认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由技术主导、驱动的发展模式,应当成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发展趋势,应当成为互联网信息流动的主流。
这本身没有问题,但以此为借口来盲目弱化或忽视新闻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淡化新闻服务的政治属性,抹杀其价值观主导的现实,并进而以新闻服务中越来越多的技术成份而逃避必要的监管,则可能会使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偏离正确的航道,打着“算法新闻”或“技术中立”的旗号,放任互联网新闻信息生产、分发乱象,放任违法有害信息大肆传播扩散,极大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