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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起诉对方还200万 法院支持# #山东烟台#
徐女士是一位高挑美丽的女子,她与比自己大11岁的俞先生确定了恋爱关系。俞先生是一位富商,他对徐女士十分大方,两年时间为她花费了200多万元,还送了她一辆宝马车。可是,徐女士却因为无法接受俞先生的身高和年龄,决定与他分手。俞先生不甘心,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她归还200多万元。徐女士则认为,这些钱都是俞先生自愿给的,而且她也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和贞洁,不应该还钱。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俞先生的全部转账当中有86万元是有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故判定徐女士需返还俞先生8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428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刘德旺律师 普法,说三点:
第一、从赠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来看,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本案中,俞先生将钱款和车辆转给徐女士,表明了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徐女士收受了这些财产,表明了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之间形成了有效的赠与合同。情侣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而转赠1314、520等有特殊意义和为满足日常生活支出的赠与行为,一般不支持返还。但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除外。
第二、从赠与人的撤销权来看,赠与人可以在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撤销赠与1。法定事由包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本案中,俞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徐女士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因此他不能以此为理由撤销赠与。
第三、从婚前财产分割协议来看,婚前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属等问题达成书面约定的合同。在本案中,如果俞先生和徐女士在确定恋爱关系时就签订了婚前财产分割协议,并明确约定了俞先生给徐女士的钱款和车辆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并且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则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两人未能结婚,则俞先生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徐女士归还财物。但如果没有签订这样的协议,则俞先生就不能单方面主张这些财物是附条件赠与,而应当按照一般性赠与处理。
在本案中,俞先生没有合理的理由要求徐女士全部归还200多万元。虽然他可能觉得自己付出了太多而没有得到回报,但这并不能否定他当初自愿无偿地给予徐女士财产的事实。恋爱中的金钱问题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话题,每个人对于金钱和感情的价值观可能不同。但无论如何,在恋爱中送出去的钱物,在分手后就不要再去追究了。因为这样做既伤害了自己的尊严和信用,也伤害了对方的感情和尊重。恋爱是一种美好而纯粹的情感交流,不应该被金钱所污染和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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