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券商中国
独家!新设公募采用券商结算模式由试点转常规!鼓励老基金新产品采用该模式,券商又一轮实力较量开始
券商中国记者独家获悉,日前,监管下发《关于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新公募基金采用券商结算模式的试点工作已经正式转为常规。
通知要求新基金新产品应当采用券商结算模式,并鼓励老基金新产品采用该模式。同时,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机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各类产品都适用通知的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新设公募基金、保险、银行、期货等全部纳入券商结算体系下,利好券商的经纪佣金收入。
尽管原则上,券商都可以拥有结算资格,但是公募管理人会综合考虑券商登记结算服务能力、研究实力和代销能力等。因此,结算模式的变化将带来交易结算系统、交收、代销、研究、托管等综合金融服务能力的大比拼,综合实力强的大券商将占据优势。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点是,基金产品管理人可选择一家或多家证券公司开展证券交易,可免于执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
新设公募基金规模不大,尚未能迅速影响券商研究分仓的整体格局。但是,研究分仓格局加速变化的信号已经确认。未来,综合实力强的大券商扩大分仓佣金比较有利。
新公募基金券商结算试点转常规
券商中国记者独家获悉,日前,监管的通知文件显示,新公募基金采用券商结算模式的试点工作已经正式转为常规。
通知称,自2017年底开始,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开始试点,试点一年以来,效果平稳,积累了一定经验。为优化交易监管,引导长期增量资金参与市场交易,决定将相关工作转入常规。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通知要求新基金新产品应当采用新模式,鼓励老基金新产品采用新模式。同时,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机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各类产品都适用通知的要求。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这将利好券商的经纪佣金收入,尤其是,银行以前不能直接参与二级市场,需通过信托、券商资管等资管计划实现权益类配置。以后银行及理财子公司发行的产品也被纳入券商结算模式,对券商的佣金收入构成利好。
公募基金采用券商结算模式,将对券商的交易和结算系统、交收能力等提出更高要求,同时,销售、托管、研究等综合服务能力受到考验。行业一致的判断是,综合实力强的龙头券商将明显受益,具体影响佣金收入和研究格局,同时券商托管公募基金业务有一定利好。
来看通知要求:
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类产品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已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含主要承接原存续业务的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类基金产品,原有证券交易模式可暂不调整。鼓励上述基金管理人在新发行基金产品时采用新交易模式进场交易。
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机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各类产品新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参照适用本通知的要求。
证券公司为基金产品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应当具备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同时遵守以下要求:?
(一)证券公司应当与基金产品管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对账户管理、资金存管、交易执行、交易管理、佣金收取、清算交收、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二)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基金产品开立资金账户,建立基金产品资金账户与存管银行账户的对应关系, 按照现有三方存管的规定存管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
(三)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为基金公司开展交易提供必要的交易终端,本公司交易终端无法满足基金产品正常交易需求的,可在确保合规与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接入基金公司的信息系统。
(四)证券公司应当对基金产品的交易委托进行资券足额验证,依法管理基金产品的交易行为,监控异常交易行为,保障合法交易的顺畅、便利。
(五)证券公司应当与基金产品管理人协商确定证券公司代理基金产品交易所收取交易佣金的具体标准与方式,交易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做出约定。
(六)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信息隔离墙的相关规定,对基金产品相关敏感信息严格保护,采取系统隔离、专岗设置、权限控制、信息脱敏、访问留痕保密承诺等方式,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接触、使用及传递。
(七)证券公司承担结算职责的,应当将基金产品的交易结算数据转发基金产品管理人,并可根据与基金产品管理人的约定将相关数据抄送基金产品托管人。证券公司不承担结算职责的,可以根据与基金产品管理人的约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基金产品管理人可选择一家或多家证券公司开展证券交易,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按照证券交易金额计算和支付交易佣金,交易佣金不得与证券公司销售业绩、保有规模等挂钩。基金产品管理人可免于执行《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分仓规定,但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规定公开披露佣金支付(包括费率、金额等)情况以及是否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二)妥善控制头寸分布。管理人存放在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可纳入现金类资产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三)原则上应当使用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终端进行证券交易业务,但经证券公司评估同意其使用自身投资管理系统接入交易的除外。在上述情况下,基金产品管理人不得将相关系统转让、出借给第三方使用或为第三方提供接入服务,不得借助证券公司提供的接入服务违规出借账户或者违法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
(四)对证券交易指令进行检查,确保符合本公司风险管理要求后发出委托指令,主动避免可能的一场交易,积极配合证券公司的交易管理行为。
目的是为加强公募交易监管,增加风险防范门
“由于券商曾挪用客户保证金等历史遗留原因,基金公司虽然租用券商的专用席位(交易单元),但是它是通过自己的系统直接连接交易所。券商只是一个通道,无法看到基金公司的交易情况。券商本应该是与中国结算进行资金和证券结算的结算方,但是多年来公募基金一直是托管行来做结算。”华东地区一家中型券商负责经纪业务的高管告诉券商中国记者。
不过,多年发展以后,原先对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不利的外部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由券商来做公募基金的结算一来会更专业,二来也是在前端加了一道风险防范门,券商需对产品的交易行为实时验资验券,还要承担起对公募基金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职责。
2017年底,监管推出公募基金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试点草案,提出推动托管资格和结算资格审批分离,逐步将托管行结算模式变更为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的改革思路。最开始有六家券商和六家新设基金试点。
券商结算模式下,证券公司显著增加公募基金、保险公司、券商资管以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在内的机构客户数量,综合实力强的券商的佣金收入最为受益。
研究分仓格局生变
此前,中泰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接受券商中国记者专访时表示,券商结算模式除了对经纪业务交易和佣金的影响外,对卖方研究的影响更为重大,估计2020年以后,公募基金的分仓格局和模式会因结算制度的改变而发生显著变化。
通知中称,基金产品管理人可选择一家或多家证券公司开展证券交易,并遵守要求:按照证券交易金额计算和支付交易佣金,交易佣金不得与证券公司销售业绩、保有规模等挂钩。基金产品管理人可免于执行《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分仓规定,但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规定公开披露佣金支付(包括费率、金额等)情况以及是否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券商中国记者找到的《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新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自管理的首只基金成立后第二年起执行。
“也就是说,以前一家基金公司给同一家券商分仓佣金收入不得高于该基金公司当年所有证券交易佣金的30%。所以,此前一家基金公司会选择至少4家以上的券商研究所服务并分佣。但以后就没有这样的限制,分仓的集中度或会显著提升。”华东一家中型券商资管子公司负责人说。
实际上,此前在试点期间,一家新设券商研究所所长就告诉记者,由于新设基金试点在某大型券商结算,佣金全部在那家大券商,小券商虽然也对该基金贡献研究服务,但收佣金时需要由大券商来转分仓实现,过程就比较麻烦。
李迅雷称,对于销售能力较强的大券商而言,这种结算模式对其扩大分仓佣金比较有利。随着今后老基金发产品也采取此种模式,很多缺乏实力的卖方研究机构可能会被淘汰出局。
大券商公募托管受益,但并不显著
此外,部分托管业务可能会因此转移到能够提供交易、结算、托管、研究等一条龙服务的证券公司。尤其是,对于券商来说,由于推动托管产品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将对证券公司交易系统性能、结算系统性能、交收责任承担能力、客户违约处置能力等提出更高要求,因此,相对中小券商,资金实力和交易结算运营能力强的大证券公司可以获取更大市场份额;部分大证券公司的托管业务获益最多。
招商证券非银团队此前曾发布观点称,当前每年数十亿元的公募托管市场蛋糕将有望重新划分,而此前商业银行垄断公募托管市场的格局或将改变。
不过,券商中国采访了华东一家券商高管、一家大型券商产品业务负责人、一家中大型券商资管子公司负责人,他们都认为,目前以销定托的格局难以被打破。
“托管的灵活性不大,选择哪家银行或券商托管,都是根据销售能力来决定,基金不会为了图方便而更换托管。从试点阶段来看,券商结算模式对于托管业务的利好没有非常显著。”上海一家大型券商产品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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