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了洛阳银监分局对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洛银监罚决字〔2018〕10号、11号、12号)。
决定书显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王建甫,该行在业务相关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办理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在办理的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中,洛阳银行贷前调查不尽职,审查阶段不审慎,授信审批阶段流于形式,放款阶段存在失职行为,贷后管理未尽责;将上述业务中形成的不良资产在不符合规定情况下认定为呆账且核销;违反内部控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按照该行内部制度的要求执行授信业务审查有关流程以及没有履行不良资产核销相关程序。于洁琳在洛阳银行在业务相关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办理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的违规行为中负有责任。宋东亚在洛阳银行办理的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中对授信以及放款审查流于形式的违规行为中负有责任。
洛阳银监分局依据(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二)分别违反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贷款通则》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责令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整改并处以罚款共计200万元。
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四十八条,对于洁琳警告,罚款7万元。
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四十八条,对宋东亚警告,罚款5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