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2018年12月28日,3辆运兵车、20名特警押解着江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抵达湖北省孝昌县公安局。至此,孝昌“8·24”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第一轮收网成功。江某等人没有想到的是,他们的犯罪行为会让家属蒙羞,因为自己的照片登上了乡里和村里的“电信诈骗耻辱墙”。为深化孝昌打击治理电信诈骗工作,孝感市决定建立耻辱墙制度,所有电诈人员都要上耻辱墙。(1月8日《楚天都市报》)
对于给涉嫌电信诈骗违法犯罪人员设置“电信诈骗耻辱墙”的做法,大多数网友都表示支持、肯定,同时也有人对这种做法是否可能侵犯个人隐私等信息权利,存在一些疑虑。有人认为,“执法机关行使公权力时,要尊重人的基本权利,‘耻辱墙’的说法也值得商榷”。
那么,设置“电信诈骗耻辱墙”究竟是否构成对那些涉嫌电信诈骗违法犯罪人员个人隐私权利的侵犯?答案或许是否定的。
强调涉嫌犯罪人员也享有隐私权,这当然没有什么问题,也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如我国《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均明确:自然人享受隐私权等权利。但同时必须意识到,同样依据我国相关法律,针对隐私权的保护,事实上也不是绝对的、完全无条件的。如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再如,2014年最高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强调“不得曝光个人隐私”的同时,也同样规定了这样的除外情形——“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这实际上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个人隐私的公布,都属于是侵犯隐私权,如在“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下,对相关个人隐私的公布,就不能算是“侵犯隐私”,而属于是依法公开。
而上述湖北孝昌设置“电信诈骗耻辱墙”的做法,其中无疑存在十分明显的公共利益。如通过该“耻辱墙”的设置,有助于更有效地揭露、震慑、预防电信诈骗违法犯罪。众所周知,电信诈骗犯罪之所以屡禁不绝、层出不穷,一个重要原因正在于,相比其他许多违法犯罪,电信诈骗犯罪实际上是一种“不见面”的犯罪形式,具有更大的欺骗性、隐蔽性。这种犯罪特征背景下,将那些涉嫌电信诈骗犯罪人员的相关个人信息,以“耻辱墙”的形式及时予以曝光、揭露,显然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避免更多的人受骗上当。而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违法犯罪人员自身来看,以设置“电信诈骗耻辱墙”的方式对其加以警戒,也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减少和预防此类违法犯罪,如通过家属的劝诫,让相关违法犯罪人员及时迷途知返。此外,目前上述“耻辱墙”的设置仅限于重点乡镇和村组,事实上也符合“在必要范围内”的司法解释。
当然,强调“电信诈骗耻辱墙”不算侵犯个人隐私,也并不意味着此类“耻辱墙”的设置是完全没有任何边界,可以任性为之的。比如,“耻辱墙”具体究竟应曝光哪些个人隐私信息,就不能完全没有界限,应限制在与电信诈骗相关的范畴之内,不能无限扩大。另外,上述“耻辱墙”是否一定非得以“耻辱”命名,是否可以换做“警示”、“警戒”之类更中性的名称,或许也是可以进一步推敲、斟酌。
漫画/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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