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认为,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并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性质的认定
保安下班早退,途中遇车祸身亡,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认为保安属擅自离岗,不应认定工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历时近4年,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用人单位的再审申请,认定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
谷长兴是山东德州科技职业学院(下称“德职学院”)的一名保安。2016年11月10日17时许,谷长兴在骑电动自行车下班驶至一交叉路口时,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谷长兴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谷长兴无责任。
德职学院不服,于2018年9月3日向禹城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2018年4月2日,德州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谷长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德职学院称,按照单位保卫科管理制度规定,长白班时间为7时30分至18时。谷长兴于2016年11月10日17时20分发生交通事故,学校与事发地点至少有10分钟路程,谷长兴离开单位应为早退,擅自离岗。
德职学院还认为,谷长兴亲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人社局要求其补齐相关材料,在此期间作出了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之后又作出了受理通知书,应先受理后中止,顺序颠倒。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人社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其依法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人社局不服,上诉至德州市中院。
德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人社局在未作出是否受理的情况下,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工伤认定程序存在轻微违法。但法院同时认为,“上诉人程序上的轻微违法,不能否定调查取证的真实性。”
同时,法院认为,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能够认定谷长兴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因此,上诉人程序上的不妥之处,并不影响谷长兴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这一事实的认定。“在此前提下,撤销被诉工伤决定,只会徒增各方当事人的负担,不利于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受伤职工家属权利的保护。”
德州市中院据此认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一审行政判决。
德职学院不服,以受害人谷长兴擅自离岗,私自早退,不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单位和住所地之间,不应视为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等理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近日,山东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山东省高院认为,人社局通过调查取证,认为谷长兴在事发当日于17时14分离开单位,系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人社局依据上述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
山东省高院同时认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的行为,应当视为其已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程序上的轻微违法不能否定其调查取证的合法性、真实性。
德职学院主张谷长兴擅自离岗,私自早退,不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单位和住所地之间,不应视为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此,山东省高院认为,职工是否违反劳动纪律与能否作出工伤认定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存在迟到或早退情形,也只是涉及违反单位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影响人社部门对受害人“上下班途中”性质的认定。
综合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山东省高院依法裁定驳回德职学院的再审申请。
关键词: 下班早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