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京发改节能处罚[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揖斐电电子(北京)有限公司因节能违法问题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没收其使用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决定书显示,2017年10月31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对揖斐电电子(北京)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节能违法问题。其中,该单位使用的Y112M-4型(编号:508987)等共计16台电动机(见附件)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规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规定,没收揖斐电电子(北京)有限公司Y112M-4型(编号:508987)等共计16台电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