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市券商公布的定期财报数据来看,海外业务正成为一些头部券商各项业务中增长动能明显的板块。
今后,券商和基金公司赴境外设立、收购机构将有规可循。今日下午,证监会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总共三十八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维持适当门槛,支持机构“走出去”;规范业务范围,完善组织架构;督促母公司加强管控,完善境外机构管理;加强持续监管,完善跨境监管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券商要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参股经营机构需要跨过一定的经营规模门槛,“证券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
支持机构“走出去”
从年报披露的信息来看,自国泰君安和华泰证券试点跨境业务获批以来,相关事项正在稳步推进中。此前从国泰君安内部人士了解到,未来海外业务或将成为国泰君安持续推动的重点领域之一。
在2017年的年报中,有多家头部券商将发展境外业务放在今年经营计划的重要位置。例如上海某头部券商就将在“实施矩阵式管理、优化长期激励约束机制,提升集团化协同协作能力和跨境业务能力”放在今年要抓的几项任务的第一位。
9月28日下午,证监会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据悉,从今年5月起,证监会曾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来自券商、基金公司等机构的反馈意见来看,机构总体认为,《办法》对于依法有序推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走出去”,更好实施国际化战略,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境外机构的管控具有积极意义。
从今日证监会正式发布的《办法》来看,内容总共有三十八条,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一、维持适当门槛,支持机构“走出去”。整合两类机构“走出去”的条件,要求机构诚实守信、合规经营,财务状况及资产流动性良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
二、规范业务范围,完善组织架构。要求境外子公司突出主营业务,规范组织架构,限制返程投资,并给予现有机构三十六个月过渡期以达到相关要求。
三、督促母公司加强管控,完善境外机构管理。要求母公司依法参与境外子公司法人治理,强化对境外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健全覆盖境外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四、加强持续监管,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完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报送要求,明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境外机构相关情况,有效防范和处置跨境金融风险。
头部券商占得先机
从上市券商公布的定期财报数据来看,海外业务正成为一些券商各项业务中增长动能明显的板块。而内地投资者寻求跨境资产配置机会渐成趋势,内地企业赴境外资本市场融资,谋求海外融资和并购机会,这都为内地券商发展海外业务提供了机遇。
虽然监管层支持券商、基金公司“走出去”,不过,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券商要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参股经营机构需要跨过一定的经营规模门槛,“证券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
据Wind资讯统计,截止今年上半年末,有62家证券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亿元。来自证券业协会的数据显示,目前内地有各类证券公司131家,也就是说行业内有相当数量的中小证券公司由于净资产规模不足,将无法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参股经营机构。
而实际上,近年来海外业务发展较好的券商大多为少数行业头部券商。
据Wind资讯统计,2017年A股券商中海外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两家为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其海外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17.3%、12.98%。而在港股上市的中金公司去年海外业务收入占比更是超过了20%。在今年3月举行的中金公司2017年报业绩说明会上,公司高层曾表示,展望2018年,公司的跨境业务的增长是持续可见的。而其余券商去年海外业务收入占比都不到10%,大多数中小券商的财报中,都未对海外业务收入情况做专项统计。
此前中金公司的有关人士曾表示,券商要做大海外业务,需要一定的时间积淀和牌照积淀,这样才能满足各类投资人合法合规地进行多元化海外资产配置。
数据显示,今年来,上述头部券商的海外业务收入占比仍在提升。今年上半年,海通证券、中信证券海外业务收入占比分为18.9%、13.46%,都较去年的水平有所提升。此外,华泰证券的海外业务也增长较快,今年上半年公司海外业务收入达10.1亿元,占比12.3%,而去年全年公司海外业务收入占比仅为7.7%。
此外,据Wind资讯统计,在今年券商行业增收不利的背景下,海通证券、海通证券、中国银河、申万宏源、国信证券等多家券商今年上半年的海外业务收入实现了同比正增长,其中华泰证券的同比增速近40%。
值得一提的是,证券公司的境外业务并非法外之地。《办法》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对相关监管措施作了规定。
例如,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以及对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的管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这就意味着,券商的境外机构如果发生违规,同样会成为分类评级的扣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