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成立潍坊家仓商贸有限公司,通过编织购物返现骗局,短短5个月内便在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奎文区、青州市成立11家“家庭仓储超市”加盟店,发展会员1600多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00多万元。
近日,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英杰、谭中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根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合开公司谋财路
青州市的陈英杰和李根亮相识多年,现都已过不惑之年,一直苦于没有致富门路。当得知另一朋友谭中会在寿光开的店收益不错后,两人决定一起去考察商机。
谭中会和王某在寿光经营着一家名叫“家邦易购”的加盟店,经营模式就是高价出售商品全额返现。陈英杰和李根亮觉得这个项目不错,但加盟店毕竟只能赚取返点费,不如成立公司自己做老板,这与谭中会的想法一拍即合。
2016年7月,陈英杰、李根亮、谭中会三人合伙,在潍坊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潍坊家仓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根亮。虽然只是个皮包公司,但三人分工明确,李根亮负责收钱、购货及返现,陈英杰负责选址开店,谭中会负责给客户讲解“家庭仓储超市”的经营模式,商谈加盟店业务。之前,与谭中会合作的王某也被请来担任公司顾问,并提供房屋作为公司办公场所。
公司成立后,经过宣传推广,在潍坊市区、青州市等地陆续开了多家“家庭仓储超市”加盟店。各加盟店的商品由公司统一供货,售价是市场价格的3倍到5倍,对外宣称开业前3天购物,1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现,之后3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现。
法庭上,谭中会交代,当时在潍坊开设的第一家店销售额并不好。等到第二家店开业,前3天销售额超过160多万元,第三家店销售额达260万元。加盟店销售额主要集中在开业前3天,3天之后由于返现时间增长,前来购买的消费者很少。
据统计,2016年7月至12月,在潍坊市区及青州市共开业11家“家庭仓储超市”,其中广文店、虞河店、文化店为陈、李、谭、王4人成立,累计吸收购物资金1100多万元,返还购物资金370多万元。
加盟赚取返点费
2016年9月7日,青州的赵某经谭中会介绍,感觉“家庭仓储超市”项目不错,便与两个朋友合伙以3万元费用加盟,在青州市天山花园小区开设“家庭仓储超市”,店内主要销售食品、加油卡、油盐酱醋、家电等物品。
据了解,店铺开张前,赵某通过“家庭仓储青州总店”微信群进行宣传,在群内发布店内活动和通知。活动宣称购买200元以上商品即可成为会员,在开业前3天购物1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现,之后3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现。
当时,店里的一袋大米售价600元,一张1000元的加油卡售价5000元,一部vivoX7手机售价高达12500元。如此高价仍引得人们纷纷购买,究其原因,还是购物返现的噱头迎合了许多人爱贪小便宜的心理。
店里每天的收入全部打到李根亮的账户,每个月总店按当月销售额的8%返利,通过银行转账到赵某的卡内。截至案发,总店一共返利两次,赵某等3人每人分别赚取返点费24600元。
据赵某交代,总店都是利用新会员的投资返还老会员的钱,以此诱惑消费者继续加盟购物。两个月时间内,天山花园店共发展会员306人,累计吸收购物资金932200元,返还购物资金593100元。
口口相传陷骗局
2016年9月,受害人杨女士经朋友推荐加入“家庭仓储青州总店”微信群。见群里成员都竞相订购超市商品,抱着半信半疑的态度,杨女士也来到天山花园店购买了600元的食品。之后,超市果然按照最初承诺全额返现。自此,杨女士对超市的经营模式深信不疑。
杨女士又以29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价值5800元的电视。在此期间,家庭仓储超市五里店开业,杨女士先后两次到该店投资49600元购买食品和电视、手机、抽油烟机。2016年11月4日,杨女士收到天山花园店返还现金26100元,不过这也是超市最后一次返现。杨女士购买的油烟机还没实际交付,“家庭仓储超市”就关门了。直到这时,杨女士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一传十、十传百,这些投资人大部分为中老年妇女,她们像杨女士一样,经朋友介绍加入微信群并深陷其中,损失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十万元。青州的唐女士在天虹花园店投资200200元,结果只返现200元。
泡沫破灭终获刑
寒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英杰、李根亮、谭中会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微信群、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价购物在一定期限内全额返现,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购物资金1100多万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以上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王某为以上3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构成与陈英杰、李根亮、谭中会的共同犯罪。
其余15名被告人通过加盟开设“家庭仓储超市”,以高于市场价格3至5倍的价格向社会公众销售商品,按销售额的8%从中收取返点费,为被告人陈英杰、李根亮、谭中会、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涉案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结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退缴非法所得、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及本案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英杰、谭中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根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王某和其余15名加盟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相应刑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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