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发改委等2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九种情形将列入社保严重失信惩戒名单,并公布了三十二条惩戒措施。
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的对象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以下九种情形的将被列入社保严重失信、失范行为惩戒名单: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备忘录》表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社会保险领域相关失信用人单位信息,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在惩戒措施方面,《备忘录》共明确了三十二条,包括限制招录(聘)失信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失信企业参与社会保险业务合作项目,限制失信主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便捷性,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严重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仓位、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对失信企业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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