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居住证签注办理指南
窗口受理单位:区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受理条件: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凭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签注手续。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办理材料: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
合法居所证明包括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在津居住地址的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
(3)借住在我市居民自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确认书
(4)居住在单位 (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原件
(5) 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办理时限
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申请签注,持证人承诺仍在津合法居住、就业、就学的,受理单位当场办理签注手续。
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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