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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在抗日战争的艰苦时期,南京国民政府设置了全国性的体育节。 在中国历史上,体育活动的开展堪称久远。到了近代,特别是进入民国以后至抗日战争爆发前,随着经济的缓慢发展和西方体育活动方式和理论的逐步传入,中国的体育活动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各级学校中较普遍地开设了体育课,培养了一批师资和专门人才,民间曾建立了一批社团,组织过一些体育活动等,一度呈现出一派兴旺景象。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曾颁布《国民体育法》,但从未认真实行。 抗日战争开始后,南京国民政府很快尝到了体育落后的苦果。当时急需扩充军队,但由于以往不重视体育,广大民众更因生计艰难而无从锻炼身体,从而极大地妨碍了国民体质的提高,使得南京国民政府难以征募到合格的兵员———应征的“壮丁”不壮,多为“瘦丁”。据军政部1937年的一份报告称,该年数次降低入伍的身体标准,但不及格者仍占五分之三以上;随后考选空军时,体格合格者尚不到百分之一,从而引起了各方面的震动。在一届国民参政会上,不少代表呼吁开展国民体育活动,以增强人民体质,国民政府亦不得不采取临时抱佛脚的方法,急抓体育。1940年10月10日,教育部在陪都重庆召开了全国国民体育会议第二次大会,”会议提出并通过了修正1929年颁布的《国民体育法》的议案,经过努力,1941年9月9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修订后的《国民体育法》,其中规定:凡中华民国国民均有受体育训练的义务,由此以改造国民的体魄,增进民族健康,还规定教育部为主管全国国民体育的行政机关。1942年初,教育部呈文行政院称:“为利用重九习俗(指民间重阳节登高的风俗)推行国家大法(即《国民体育法》),并为实施国民体育,纪念国父首次起义(即孙中山拟于1895年10月26日重阳节发动的广州起义)起见,特规定九月九日为体育节,并拟定《体育节举行要点》。”此议得到了行政院的批准,颁布全国执行。这是我国第一个由政府规定的体育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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