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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券商员工在近6年的时间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超过七千万元,造成了逾145万元的损失,最终遭监管立案调查。近日,河北证监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先后在广发证券、华林证券、兴业证券等任职的孙某春,2016年8月11日至2022年6月13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期间,账户成交金额7587.76万元,累计亏损145.33万元。作为证券行业从业者,虽然距离股票市场更近,但炒股也并非稳赚不赔。澎湃新闻记者梳理显示,近两年证券从业者炒股亏损早已非个例,且不乏投资经理等“专业对口”人士。成交超7500万,累计亏损逾145万河北证监局表示,对孙某春涉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孙某春于2010年3月至2022年6月,先后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七一中路营业部、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瑞祥大街营业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任职,在涉案期间是证券从业人员。“2016年8月11日至2022年6月13日,孙某春接受客户刘迎环的委托,控制使用‘刘小通’账户买卖股票。期间,账户成交金额7587.76万元,累计亏损145.33万元。孙某春未获取违法所得。”河北证监局指出。河北证监局进一步指出,孙某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事实,孙某春在陈述中提出了两方面申辩:一是本案处罚过重,不能对当事人的损失产生弥补;二是其本人目前为失业状态,罚款加重了其经济负担。不过,河北证监局在经过复核后,对孙某春的申辩意见未予采纳。“首先,行政处罚并非弥补当事人民事损失的措施。其次,在具体量罚时,已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当事人生活状况等实际情况,量罚适当。”河北证监局称。最终,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孙某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证券从业者炒股亏损并非个例,不乏投资经理作为证券行业从业者,虽然距离股票市场更近,但炒股也并非稳赚不赔,出现亏损的并非个例,且不乏投资经理等高管。例如,2023年1月9日,北京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书指出,先后在招商证券、华福证券、国开证券等3家券商投行部工作的田某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近14年的证券从业期间通过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高达7.24亿元。不过,田某桥违法买卖股票并未实现盈利,反而亏损了182.74万元(不含待业期间交易和所得金额)。同时,田某桥还被北京证监局处以了25万元的罚款。2022年12月7日,广东证监局连发两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违规炒股,中信建投证券刘某枝、招商证券冯某伟便被监管处以罚款。其中,刘某枝的违法买卖股票行为,并没有实现盈利。2013年8月至2022年8月,刘某枝在中信建投清远清新大道营业部经纪、投资咨询和营销等岗位任职。2017年7月至2020年12月,刘某枝筹集资金并控制、使用“陈某霞”证券账户,违规买卖股票和可转债,合计交易金额46.18万元,亏损0.21万元。2019年2月至2022年4月,刘某枝筹集主要资金并控制、使用“冯某梅”证券账户,违规买卖股票和可转债,合计交易金额594.89万元,亏损3.38万元。2022年12月6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国信证券王科迪因违法买卖股票,被处以5万元罚款。无独有偶,王科迪的违规买卖股票同样没有实现盈利。具体而言,2019年6月至2022年2月,王科迪在国信证券深圳高新南九道证券营业部任职,离职前任高级理财顾问。在任职期间,王科迪控制使用“刘某侠”证券账户、“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尹某蒙”东方财富证券账户交易股票。上述证券账户组总成交金额合计2487.45万元,亏损22.04万元。此外,违法买卖股票出现亏损的,还不乏券商投资经理等职务的人员。2022年8月3日,证监会官网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民生证券投资交易事业部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等职务的孔典熠,在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控制使用其姨父的证券账户交易股票,交易金额合计约4557.43万元,累计亏损约1.3万元,被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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