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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品位分类是品(官阶,等级)和位(职位)作为分类评价的基本要素,只要具备一定官阶就可以担任与此级别相应的不同业务性质的职位,并享受相应级别的待遇.所谓品位分类,是指以职员所具有的资格条件为主要依据,以职务或级别高低来确定待遇的人事分类制度。
2、运用品位分类方法进行人事管理的国家,通常先根据职务的性质作比较粗犷的分类,再根据职务的地位、职责与资格条件作广泛的分级,其人事框架结构一般比较简单。
3、如法国把公务员分为A、B、C、D四等;德国分为简单职务、中等职务、上等职务和高级职务。
4、由于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分类,强调人的资格条件,所以这些国家均十分重视公务员的资历,包括学历、工作年限等因素,尤以学历为重。
5、品位分类的职务划分比较简单,使得公务员的分类工作相对简便,易于实行,也有利于培养通才式的公务员;对教育水平的强调,有利于吸收教育程度高的优秀人员;对年资的强调,有利于队伍的稳定;官职相对分离使公务员的职位调动不影响其地位和待遇,使公务员具有安全感,也使公务员系统的结构富有弹性,适应性强,便于调整。
6、但同时,品位分类也有分类不系统、轻视专业人才、限制了学历低但能力强的人的发展、工作不积极的人靠年资积累也有晋升机会等缺点。
7、实行品味分类制度的国家:主要应用德国、英国、法国、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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