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纪委不能够对同级党委成员提出处分建议。
2、《党章》第八间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3、 所以,纪委对同级党委成员违纪问题,在经同级党委批准后,可以立案检查。
4、最终处分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
5、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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