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财政部继续按月对《关于调整完善地方财政库款考核排名办法的通知》中设定的5项指标,分地区考核计分,但不再按月通报;于季初月份对上一季度3个月的月度考核指标值,按照3:3:4的比例,换算为季度指标值,计算出季度考核得分及排名,向省级财政部门通报。
通知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库款分析工作的组织指导,完善分析方法、拓展分析层次,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库款情况分析报告。从2018年起,库款情况分析报告由按季报送调整为按月报送,报送时限为每月前8个工作日内。
财政部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等规定,在切实加快预算执行、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和满足财政支付需要基础上,统筹考虑当期库款余额和后期库款收支预测情况等,合理把握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规模、频率和期限,科学规范实施国库现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