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环保专项资金激励措施实施规定》(环办规财〔2017〕5号)的要求,现拟确定河北省邢台市、福建省龙岩市、山东省日照市、贵州省黔南州、云南省红河州、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青海省海北州作为2017年度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明显的市(州)。
环保部今日按相关规定,将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明显的拟入选市(州)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月22日-3月28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