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协鑫集成”)11日晚间公告称,近日,该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8]92 号)(简称“警示函”)。
据悉,2017 年 12 月 3 日,协鑫集成收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扶持资金的批复》,同意给予财政扶持 5,500 万元。协鑫集成于2017 年 12 月将该笔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上述政府补助收入金额占协鑫集成2016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4.37%,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协鑫集成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监局指出,协鑫集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协鑫集成予以警示,并要求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协鑫集成表示,公司接受上海证监局予以警示的行政监管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公司将以此为戒,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沟通渠道,在政府补助达到信息披露要求时通过临时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