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一份北京银保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公开表显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因存在“对外包活动管理存在严重不足”,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于9月2日被北京银保监局给予合计8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天眼查”显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1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提供购车贷款业务等十项服务,公司两大股东分别为戴姆勒股份公司(52.2%)和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47.8%)。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今年4月,因发动机漏油问题,一位新购奔驰车的女车主在与4S店西安利之星多次协商未果后,爬上引擎盖哭诉维权。随后,女车主与西安利之星4S店相关负责人的通话录音又曝光了她曾被收取15200元“金融服务费”。一时间,“金融服务费”成了新的争议焦点。
事件发生后,西安市市场监管部门成立由质量、工商、法制、消保、市场、经检、物价等职能处室组成的执法办案专班,调查此事。
新华网4月15日报道,对于媒体热议奔驰女车主被收取“金融服务费”问题,中国银保监会高度重视,已要求北京银保监局对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通过经销商违规收取金融服务费等问题开展调查。银保监会表示,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月16日晚,签署奔驰女车主与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达成和解,双方同意由甲方(4S店)在30日内为乙方(女车主)更换一辆全新梅赛德斯-奔驰型号CLS300动感型跑车版车辆。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次日将原车辆随附文件交付甲方,并及时将原车辆过户至甲方名下;甲方负责敦促第三方机构免除并返还垫资服务、代表挂牌、抵押登记等服务费共15575元。
5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约谈奔驰,称上述事件暴露出汽车行业一些长期、普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曲解汽车“三包”规定、捆绑销售、强制消费、价外加价、售后服务质量差等问题,成为广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痛点。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强调,奔驰4S店为消费者办理贷款已向奔驰金融机构收取相应报酬,再以“金融服务费”“贷款服务费”等名目向消费者收取费用,违反了法律规定。任何汽车销售企业收取任何名义的费用,都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确保事先明码标价、消费者自主选择、提供质价相符的真实商品或服务,不得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巧立名目,误导消费者;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搭售、虚假宣传、诱导式交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