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判决书显示,国海证券山东分公司旗(金麒麟分析师)下营业部一员工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向公司索要未发的1个月工资,法院因公司未能举证实际旷工天数判决补发欠薪。
2013年1月23日王某某与国海证券济南济安街证券营业部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间为2013年1月23日至2014年3月31日。2016年2月29日,济南济安街证券营业部变更名称为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
社保缴纳记录显示,2013年3月至2018年12月国海证券济南济安街证券营业部为王某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4月1日王某某前往到国海证券德州齐河县黄河大道证券营业部处工作。2018年11月14日国海证券山东分公司作出关于王某某缺勤情况的通知,并通过邮寄通知到王某某,王某某于2018年11月15日签收邮件,2018年12月21日,国海证券德州齐河县黄河大道证券营业部作出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2月25日解除,并扣发了王某某2018年12月1日至2018月12月25日的工资11830元。
王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与国海证券营业部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向王某某支付2018年11月份的工资。国海证券以王某某旷工为由,虽然于2018年12月25日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双方在2018年12月25日之前仍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国海证券扣发王某某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的工资11830元,理由不充分,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一审判决国海证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德州齐河县黄河大道证券营业部、山东分公司支付原告王某某工资11830元,由国海证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德州齐河县黄河大道证券营业部、山东分公司共同负担。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国海证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德州齐河县黄河大道证券营业部、山东分公司对上述判决结果不满,提起上诉。历山路营业部、山东分公司认为,王某某是与齐河路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要求支付12月工资的事宜与自己无关。
齐河营业部处的12月份办公场所的监控视频及外出打卡情况显示,王某某2018年12月1日至12月24日均未到单位上班,也未向公司进行外出报备、出差申请或者请假,且王某某2018年12月基本工资为税前10880元,在12月旷工的情况下,不发放工资及奖金。
国海证券表示,考勤打卡并到单位上班,在现代任何一个企业中,都是企业对员工的最基本要求,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了解和掌握员工工作时间的表现,才能进行工作安排和考评。王玉荣12月份一天都没来过单位,单位领导甚至不知道员工在哪里,在干什么,其整个人完全游离于公司管理体系之外,若对这种行为若不按公司制度规定予以惩处,不仅对公司经营极其不利,导致公司管理体系形同虚设,而且对其他正常上班的员工来说也极不公平。
王某某表示,工资数额中缺少了取暖费及其他津贴,不符合以往的工资构成,并主张应参照以往的工资发放明细,应该认定为11830元。
法院二审后认为,国海证券未能举证王某某在2018年12月份期间的实际旷工天数,则视为王某某在此期间为国海证券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国海证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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