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土地管理法将此前多地关于“三块地”(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的试点经验吸纳进来,把一些实践上升到了法律。
农村土地改革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关乎国计民生。新土地管理法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批前公告;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
这些“首次”有针对性地明确了现有土地制度中一些模糊的概念,切实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比如,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没有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加之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使土地征收成为各项建设使用土地的唯一渠道,导致征地规模不断扩大。新土地管理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了明确界定。
这些“首次”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比如,过去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
这些“首次”在赋予农民利益的同时,还落实了他们的多项权利,给他们吃了“定心丸”。比如,新土地管理法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此外,新土地管理法考虑到农民变成市民真正实现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规定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
值得一提的是,土地管理法此次修改,最大的创新和亮点在于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为集体建设性用地入市打开了一条道路。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审慎稳妥推进。新土地管理法的这些“首次”和多项创新,在审慎中有针对性地保护了农民切身利益,传递出的是民生温度。